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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一砖厂停产引发供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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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8-12-2 13:02
标题:
南皮一砖厂停产引发供砖纠纷
沧县的张某在南皮一家砖厂买砖,将22万元打到了砖厂厂长王某个人的银行账户上。谁知砖厂突然停产,尚欠张某价值10万余元的砖未给。张某要求王某退还剩余的购砖款,王某却称张某应向砖厂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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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 13:02 上传
“当初,我把买砖的22万元钱打到了王某的银行账户上,后来砖厂停产了,王某应该把剩余的10万余元购砖款退给我!”拿到法院判决书,沧县的张某谈了自己的看法。事件:砖厂停产,预付货款难讨回沧县人张某来到南皮县一家砖厂购买多孔砖。张某在砖厂见到了自称砖厂厂长的王某。听说砖价即将上涨的张某当场提出,要一次性购买50万块砖。两人达成口头协议,购砖款共计225000元,张某支付现金5000元。对于剩余的22万元购砖款,王某表示,砖厂并没有银行账户,张某可以将购砖款直接打到他的银行账户上,他再将钱转交给砖厂。就这样,张某打完钱后,王某陆续向张某供砖。在向张某供了12万余元的砖后,砖厂按规定停止了生产。张某找到王某,要求他退还剩余的购砖款10万余元,遭到了王某的拒绝。王某认为,他替砖厂收款属于职务行为,张某应该向砖厂索要剩余的购砖款。争议:剩余购砖款该由谁来退还接连几个月,张某向王某索要剩余的购砖款未果。无奈之下,去年年初,张某将王某起诉至沧县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银行的转账记录等证据。张某认为,他把22万元购砖款直接打到了王某的银行账户上,王某应该把剩余的钱退给他。对于张某的说法,王某并不认可。他表示,他让张某把购砖款打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我已经把张某转到我账户上的22万元钱取出来,交给了砖厂的会计。会计收款后还给了我收据。这件事,砖厂的会计赵某可以作证。”王某认为,张某应该向砖厂索要剩余的购砖款。张某认为,砖厂每次给他送砖,都是王某跟他联系,告诉他砖的数量,并确定交货地点。砖厂突然停工,不能按时交货,也是王某告诉他的。他和王某之间应该是买卖合同关系,应由王某退还10万余元剩余购砖款。王某坚持认为,他和张某之间是供应关系,剩余的购砖款应由砖厂退还,而不应该由他退还。判决:收款人退钱沧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称自己给王某购砖款22.5万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王某转账22万元。王某也承认,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他22万元。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王某给张某供应多孔砖,剩余价值10万余元的多孔砖未供应,王某应该将剩余购砖款予以返还。王某声称,他将22万元购砖款转交给了砖厂会计,张某应该向砖厂索要余款。由于王某只提供了砖厂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且砖厂会计并未出庭作证,因此王某无法证实“已将购砖款转交砖厂”的说法。张某将购砖款转到了王某的账户上,并坚持认为,他买砖是与王某个人之间发生的业务关系,与砖厂无关。而王某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收款属于职务行为,因此法院对张某的收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主张不予认可。法院认为,王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砖厂或他人主张权利。沧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王某返还张某购砖款10万余元,待判决生效七日内履行完毕。王某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律师说法:王某应返还剩余购砖款本期维权律师、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亚明:本案中,因为王某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所以他对剩余的10万余元砖款有返还义务。相关法律规定,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而区分职务行为或者个人行为的一个标准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利益归属为个人还是单位。如果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利益归属于单位,就可以认定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本案中,张某通过与王某个人接洽,向王某个人账户转款22万元。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王某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砖厂出具的收据原件或将砖款最终转付砖厂的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将张某支付的购砖款已经转交给砖厂。因为王某无法证明其行为的职务性,所以他对剩余的10万余元购砖款负有返还义务。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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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得好,这种厂早应该关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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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1 23:49
这是扯淡,这叫好心办坏事,砖厂会计不给钱,王厂子就换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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