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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即将启动!督察重点不容忽视!关于...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9-5-3 08:30
标题: 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即将启动!督察重点不容忽视!关于...

4月29日,在生态环境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公布了大量问题,并移交地方进行整改,请问怎样确保督察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如何避免地方整改“走过场”?

刘友宾回答称,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解决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坚决反对在整改工作中不积极、不主动、走过场。我们也公布了一些案例,对落实整改不力的及时通报批评,让地方引以为戒,高度重视。

刘友斌表示,督察整改是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下半篇”文章,只有善始善终做好整改才能够真正让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挥作用,所以我们对各省份整改落实情况持续跟踪督办,对移交地方整改的问题,咬住不放、一盯到底,不解决问题绝不松手。

一是在督察反馈意见中明确要求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国务院,在6个月内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同时为加强监督,要求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按规定通过中央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是开展督察整改清单化调度,利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息系统,每季度开展一次清单化调度,掌握各地整改进展,不断传导压力,拧紧螺丝,推动整改落实。

三是针对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特点,每个省(区、市)明确几项重点整改任务,由相关督察局定期盯办,坚决督促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始终保持督察压力。

此外,在即将启动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我们还将继续紧盯督察整改,把第一轮督察指出的问题整改情况作为督察的重点,确保整改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总之,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绝不能虎头蛇尾,绝不能雷声大雨点小,一定要切实抓好整改,让督察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生态环境的获得感。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保障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我国的环评及三同时制度已经实施20余年。新环保法及新环评法颁布实施后更是加强了此项工作,加大惩处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进一步出台了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惩处措施。

建设项目环评核心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注:涉及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还应编制生态专章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及分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注:同级发改委备案,同级审批。特殊项目除外。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报告书等次逐步减少,登记表数量占95%以上。


环评审批流程

1、编制与申请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报送生态环境部门。

2、受理与评估
建设单位提交齐全的材料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产业规划,布局不合理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要内容严重缺失应予退回。
对符合规定的应立即受理,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技术评估(部分地区已取消报告表的评估),提出专家意见,编制单位进行修改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待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的部分应在审批前完成。

3、审批与公示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
(二)公众参与说明;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二)建设单位名称;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  位名称;
(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五)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

环评注意事项


名录上没有的项目:
       对名录上未做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的环境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环境敏感区: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企业如何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程序
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和核查、编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见下图:


(一)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1.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

2.工作内容: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二)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形成验收意见

1.组成成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

2.工作过程: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参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3.意见内容:

①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②工程变更情况;

③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④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⑤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⑥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4.合格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三)信息公开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附: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结语:
   我不知道在日益严苛的环保督查下,我们的砖瓦企业该如何挨过去,但我知道,环保会让空气清新、雾霾退散、花开满地......,小编认为在一件事情发展到近极端的时候是应该有人站出来吼两句的,如果都没人敢站出来,那才是悲哀!
在这里我对环保部也提一个建议:我们执法有大练兵,能不能为企业服务也来个大练兵。让有些环保专家、执法人员了解各行各业的企业,需要上哪种设备才能达到环保的要求,哪种设备是合格的,来指导地方政府。让他们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可能这种工作你们早已做到前面去了,但是我在许多企业了解到,有些企业问当地政府一些执法部门,他们的回答是他也不知道哪种设备合格。所以有些企业花了钱还是不达标。这让许多企业是个很头痛的事。我想环保部巡视组到地方是不是把负责地方环保的官员、执法人员先给他们培训培训,让他们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甚至把当地所有的企业召集起来,你们亲自给他们讲讲。许多企业是支持环保政策的,只是不懂如何改造。

对这些守法经营支持环保的企业,我们明确的告诉他们安装什么样的设备合格,怎样做才能达标,给他们限定时间整改、安装设备。这样既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又能使企业快速达标环保要求,这是两全齐美的事。这不就是我党想要的一个环保结果吗?有些地方政府工作做得确实很不到位,你们一来,他们也确实怕了。有些问题不懂也不敢说真话实话。

只有对各企业贴封条、关停,这就苦了这些做企业的了。我认为在我党的领导下,对他们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公正的。再次希望环保部及有关领导考虑一下建议。给这些守法经营,支持环保企业一个生存的空间。本来这次我想把我的所见所闻向组织有关领导直接汇报过去。但最近身体欠佳,只好把它写下来,希望有关领导看到,尽快地解决全国企业存在的一种困难。

作者: 专业修板    时间: 2019-5-3 15:26
天天查环保,还让不让人活?因为环保,工作原因,夫妻各在一方。多少家庭妻离子散。我也是其中之一。

作者: 湿电专家    时间: 2019-5-4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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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消白管束除尘器    时间: 2019-5-13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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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潇洒    时间: 2019-5-15 17:34
不知又有多少砖厂工人失业?
作者: 李健    时间: 2019-8-25 08:55
潇洒 发表于 2019-05-15 17:34
不知又有多少砖厂工人失业?

我也是环保受害者,因为环保不实事求是,一刀切,我做工的砖厂被查 停产现失3个多月,换其他工种不会做,不熟练,赚不到钱现在连房贷都还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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