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德光所指的地方,就是曾经合伙经营窑厂的地方
两位老人所涉的合伙协议纠纷,新乡中院于今年2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但一份“新证据”却在此后出现,新乡市中院宣布案件再审。
争议丨终审判决后又冒出“新证据”:2009年窑厂拆了重建,不应分配补偿款
2007年3月,封丘县退休干部薛德光、韩丙印,入股申付经营的砖窑厂,每人参股30万元。薛德光说,因经营问题,2008年3月,他和韩丙印接受申付的提议,把砖窑厂交给申付承包经营,以股东身份每人每年收取8万元承包金。
“申付以各种理由推诿躲避,一分承包金也没给我们。自2010年后连人也很难见一面。”薛德光说,2012年,封丘县开展了关闭拆除黄河滩区粘土砖瓦窑厂行动,他们经营的砖窑厂就是在此次行动中被拆除,申付因此得到政府拨付的补助款14.4万元,包括窑厂拆除补助4.4万元和窑厂复耕奖励补助10万元。
因以上承包费未被支付、政府补助也未按股份分配,2017年4月5日,薛德光和韩丙印将申付诉至封丘县人民法院。封丘县法院一审判决申付支付薛德光和韩丙印39.2万元(窑厂承包金32万元,补助款7.2万元)。
对此,原被告均提出了上诉。今年2月11日,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但申付以出现“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拆除砖窑的补偿金不应当和薛、韩二人分享。
“新证据”就是一份证明,内容为“荆隆宫乡荆西村申付砖厂,位于丁庄村西。该砖厂于2009年8月被强制拆除后,并于2010年3月在原址上复建。对已拆除复建的砖厂,不再享有2009年已拆除未建补助政策。”该证明加盖了荆隆宫乡人民政府和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公章,白九岭和韩西宁分别签字,落款日期分别是2019年3月13日和2019年8月12日。
“一审二审经历了2年时间都没出的证据,算得上什么‘新证据’?我们自己长期经营的窑厂,乡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为啥要给申付‘站台’,说是拆了重建的?”薛、韩对此感到“很可笑”。
追问丨新证据怎么来的?封丘县自然资源局:“乡政府盖章我们才盖的章”
河南商报记者拨通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白九岭的电话,问及这份证明的依据是什么、证明的内容是否有备案材料、是否核实情况?白九岭坦言,“没有备案材料”“乡政府盖章了,我们才盖的章”。
记者随后打通荆隆宫乡乡长王志魁的电话,亮明身份后,并未说任何要采访的内容。王志魁说,“我在开会,不在乡里,我找人跟你联系吧。”几分钟后,一个自称是韩西宁的电话打了过来。
问及上述证明,韩西宁向记者当面展示了2份佐证材料。一份是2010年元月31日的荆隆宫乡窑厂整治日报(10号)。该材料显示,当天发现的17个继续复建的窑厂名单中,有“荆西村申付”。另一份是2010年3月2日的荆隆宫乡窑厂整治日报(30号),当天发现的42个点火生产的名单中,有申付的名字。
据韩西宁介绍,2009年,因为占用耕地,封丘县对砖瓦窑厂进行了集中治理,关停了一大批砖瓦窑厂,申付的就在其中。记者问起当时拆到什么程度、有没有拆除时或拆除后的照片或其他影像资料,韩西宁说,“没有复建照片”“都是包村干部上报的”“很多年了,不知道谁是包村干部”。
有没有拆除的备案资料呢?韩西宁又展示一份标注日期为2009年9月22日的“封丘县拆除砖瓦窑厂公示名单”(仅为荆隆宫乡涉及的窑厂)。其中,申付的窑厂显示拆除时间为2009年8月24日。“这个公示是县里的,俺这没有原件,只有这个复印件。”记者问及,针对这一批复建的窑,乡政府没有采取措施吗?韩西宁说“乡政府能有啥措施?只能县里组织拆除。”
11月11日下午,河南商报记者按照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的显示,拨通了申付的电话。申付称:“你采访的事,乡里边已经有人给我说了,案件的事,我不接受你的采访。”
求证丨2009年是否拆窑?拆到啥程度?其他的窑主:大多是走过场,只拆了窑门
“韩西宁提供的材料,显然与‘证明’是自相矛盾的。”薛德光认为,证明上写的是2010年3月复建,而整治日报显示1月31日复建,3月2日已经点火生产。
在2013年3月封丘县黄河滩区粘土砖瓦窑厂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中,也写着该窑建窑时间为2004年5月,该统计表有涉案砖窑所在村村干部的签字和村委会的公章、来自县直单位的2名调查人员的签字、乡政府人员2人的签字,以及申付的签字和手印。
那么,涉案的窑厂究竟是否在2009年进行了拆除?拆除到什么程度呢?
“申付的窑一直在烧。一到夜里,窑厂的鼓风机就嗡嗡地响。”在涉案窑厂附近居住的丁庄村张姓村民说,自从该窑厂2004年建厂,到2012年拆除,其间烧窑几乎没有间断过。
“2009年说是要拆窑,只有十来家真的拆了,其他的都是拆个窑门应付一下检查。”丁庄村邻村的一家砖窑窑主说,当时风头一过,大家将窑门修复,“花不了几个钱”。这个情况同样在当时参股某窑厂的张新民那里得到证实,“2009年那次整治很不彻底,大多都是走过场。窑门被拆除,这都是小毛病,几千块钱一修补,收拾收拾继续烧。”
根据薛、韩二人向法院提供的证人证言显示,曾任“荆隆宫机砖协会”会长的杨振生作证,“2012年5月份,县委县政府组织全县机砖厂拆除有韩炳(丙)印、申付、薛德光三人股份窑厂同时被拆除。”曾任荆西村党支部书记的化魁也证明,“和我东邻韩丙印、申付、薛德光三人股份窑厂同时拆除。”
说法丨律师:即便是拆后重建,经营行为还是延续的
“2009年砖窑根本没有拆除,砖窑暂停生产约两个月,年底就重新开始生产了,充其量只是‘复产’。”薛德光认为,荆隆宫乡政府和封丘县自然资源局的“证明”缺乏原始备案的支撑。
薛德光向河南商报记者展示了申付向法院提交的一份证据——2009年8月3日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封丘县治理整顿黏土砖瓦窑厂集中行动工作方案》。该文件中关于组织验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验收单呢?乡政府哪来的证明资格?”薛德光说,40多个窑厂迅速复建,怎么没有对有关干部追责?
薛、韩二人的代理律师王运国认为,对照《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申付提供的“证明”,不符合新证据的条件。“即便是认定为新证据,其证明力显然是不足的,内容也是不合常理的。”王运国质疑,“拆”是口头上说说还是有实际行动?是彻底拆除还是应付检查?即使是拆了,为啥不给合伙人说清楚?
“即便是拆窑重建,地址没有变,经营主体没有变,合伙协议还在,承包协议还在,建窑后的经营其实就是拆窑前经营行为的延续。”王运国说。
11月2日,薛、韩二人收到新乡中院发去的再审传票。对于案件进展情况,河南商报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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