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上午,桂林市生态环境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环境状况公报和处罚情况。去年全市共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138件;处罚金额约3325万元。案件平均罚款金额约24.09万元,单件案件最高罚款金额为1305万元。据悉,这是桂林市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最高罚单 。
据介绍,去年,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全州县某砖厂进行了两次现场检查,均发现该企业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超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当事人全州县某砖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305万元。
2020年7月15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州县某砖厂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单位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全州县某砖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6865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规定的300mg/m3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超过排放标准21.88倍。
2020年7月30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监测结果报告送达全州县某砖厂。
2020年8月28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州县某砖厂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复查,再次对该单位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全州县某砖厂排放二氧化硫浓度为1255mg/m3,超过排放标准3.18倍。
2020年10月20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监测结果报告送达全州县某砖厂。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全州县某砖厂进行了两次现场检查,均发现该企业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超标排放。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认定为当事人拒不改正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连续超标排放污染物29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据此,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在已对当事人全州县某砖厂作出了罚款金额为45万元的行政处罚基础上,作出了对当事人全州县某砖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305万元(45万元乘以29天计1305万元),并对当事人全州县某砖厂实施停产整治措施。
据悉,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定,违法排污的行为要按日计罚,并且没有上限。该法实施以来,桂林市各级环保部门贯彻落实、严格执法。仅2020年,全市共办理配套办法和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71件,其中查封扣押5件,限产停产57件,按日连续处罚1件,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6件(6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2件(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法院判处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1个涉事企业被法院判处罚金);全市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案6件;承担行政诉讼应诉案2件;处理行政复议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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