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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牛】环保砖厂起诉县自然资源局等行政机关 获70万元补偿 [打印本页]

作者: 砖瓦客服    时间: 2021-11-22 13:40
标题: 【牛】环保砖厂起诉县自然资源局等行政机关 获70万元补偿
                                                                  
【关键词】
【太牛了】环保砖厂起诉县自然资源局等行政机关   获70万元补偿
【要旨】
人民检察院化解行政争议,应积极应对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充分发挥检法联动、检察一体化、社会参与的优势,合力化解疑难复杂行政争议。对于通过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程序解决诉讼中的行政争议,达成的协议由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协议法律效力,从而真正达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沈某从他人处受让位于湖南省郴州市某县一砖厂,2013年10月注册成立某环保砖厂(以下简称砖厂),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页岩砖。2014年11月18日,某县国土资源局(2019年机构改革组建为某县自然资源局)为砖厂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月18日。2017年3月,砖厂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采矿许可证延期和变更调整矿区范围的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相关内设机构以及当地环保、安监、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会审均审查同意。2017年6月,县交通运输局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避免某砖厂采矿范围与某公路工程线路重叠的函》,函请县国土资源局对砖厂采矿范围与某公路工程线路进行比对,避免重叠。为此,县国土资源局终止办理砖厂采矿权延期手续。砖厂因采矿许可证未获得续期,无法开展生产经营而停产。2021年3月9日,砖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县自然资源局及县交通运输局赔偿修路覆压砖厂厂区及采矿区损失860.1万元。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调解未果。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案件来源。2021年9月6日,资兴市人民法院依据和资兴市人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向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发出邀请函,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调查核实。一是对县自然资源局所作行政许可进行调卷审查;二是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调查了解办证、修路、补偿争议等情况;三是与人民法院对接,了解案件审理情况,听取审判法官意见。经查明,在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办理上,砖厂虽然在采矿许可期满后才申请续期,但行政机关不仅程序上予以受理,而且实体上经过会审同意其延续办理,只是因公共利益修路的需要而未准予续期,行政机关应负相应责任。砖厂提出确认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行为违法,其实质是对行政机关的补偿数额不满意。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涉及护航民营企业,从社会治理角度,强化检察职能服务非公经济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检察机关确有必要介入。
监督意见。砖厂与行政机关的争议由来已久,砖厂负责人四年来疲于申诉信访未果不得已走上诉讼的道路,有化解的必要性。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有化解的可能性。检察机关可将监督的触角前移至诉讼阶段,参与诉讼中行政争议的化解,克服事后监督的局限性,引导当事人从诉讼对抗走向非诉协商,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化解,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争议化解。按照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集中管辖一体化办案要求,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请求支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统一调度集中管辖地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和行政争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办案。成立由郴州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市县两级三院共同参与的化解专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1.释法说理。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争议所在地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多次召集涉案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根据双方提供的损失明细表,认为修路覆压砖厂厂区和采矿区确实造成了实际损失,但并未就损失作出鉴定评估,诉求800多万元也确实虚高,让砖厂负责人沈某放弃不合理的诉求;同时指出县自然资源局和交通运输局行政行为的不当之处,消除对立感,促使行政机关采用更加合理且合法的方式解决与相对人的行政争议,达成和解。
2.整合多方力量汇聚化解合力。一是实行一体化办案。郴州市人民检察院高位推进协调、整合资源,集中管辖地和争议所在地基层检察院联合调查核实,共同召开座谈会2次,“两级三院”紧密配合,合力促进社会治理、推动行政争议化解。二是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主动融入中心工作,护航经济发展、消除不稳定因素,创造良好外部化解环境。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带领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和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组织召开砖厂争议事项协商座谈会,县委、县政府指定常务副县长和主管副县长参与调解,并同意协商解决适当提高补偿金额,为化解争议打下基础。三是强化检法协作。对检察听证会上达成和解的,与法院衔接,由法院主持制作行政调解书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和解协议的效力,并在行政调解书中写明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调解,体现检察机关的作用,创新推动检察机关参与诉讼中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开展。
3.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使行政争议化解更加透明、公开,汇聚合力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听证中促成和解。两级三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听证员意见,并邀请资兴市人民法院法官对案件争议焦点作出补充说明,提高听证效率。通过客观中立的第三人的意见发表,引导当事人理性思考、作出正确判断,从而接受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就补偿金额自愿依法和解,一起历经4年因重大项目建设引发的采矿权许可行政争议,以70万元的补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化解结果。在听证会现场,资兴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笔录,制作调解书,应诉行政机关补偿砖厂各项损失共计70万元,并约定履行期限。在两级检察院合力推动和各方积极参与下,一场历时四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圆满化解。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化解行政争议,应当积极应对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充分发挥检法联动、检察一体化、社会参与的优势,健全完善行政检察监督机制,合力化解疑难复杂行政争议。检察机关应就行政争议化解原则、范围、调查核实、化解方式措施等问题,主动与集中管辖法院加强磋商、会签文件,建立诉源同治、协作参与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在审判环节得到实质性化解,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于疑难复杂行政争议,可组成临时办案组织,实行领导包案、上下协同、多方联动一体办案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集中管辖基层检察院、争议所在地基层检察院在化解中与行政机关、原告沟通联系的各自优势,综合运用联合调查、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化繁为简,定分止争,共同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对可以协商、调处概率高的案件,应遵循自愿、合法、效率原则,加大促和力度。
(二)加强检法协作,检察机关参与诉讼中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由法院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和解协议法律效力。对检察听证会上当事人诉中达成和解的,协商人民法院主持制作行政调解书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真正达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效果。在行政调解书中写明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调解,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参与性,创新推动检察机关参与诉讼中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开展。
(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应当积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放大化解效应。在化解争议中,检察机关应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依法为企业发展解决困难,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指引。砖厂表示还将继续在当地投资办厂,为家乡做贡献,行政机关当场欢迎并支持其投资建设,优先落实相关政策,行政争议化解听证会变成了招商引资洽谈会。
内容来源于百度
            

作者: 方刚    时间: 2021-11-22 16:10
具有标杆意义!
作者: 15084907588    时间: 2021-11-23 00:33
支持好声音!
作者: 修理工阿宝    时间: 2021-11-24 07:25
民告管,难啊!四年啊从上访的时间精力财力都是极大考验。
作者: 修理工阿宝    时间: 2021-11-24 07:27
修理工阿宝 发表于 2021-11-24 07:25
民告管,难啊!四年啊从上访的时间精力财力都是极大考验。


作者: 行者13673679998    时间: 2021-11-24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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