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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被强拆,3年未拿到补偿?法院:限期履行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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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砖瓦客服
时间:
2022-1-1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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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被强拆,3年未拿到补偿?法院:限期履行补偿职责!
砖厂被强拆,3年未拿到补偿?法院:限期履行补偿职责!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征收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被征收人享受合法的安置补偿,其补偿职责不会随着时间的消逝以及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补偿职责,一定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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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13:24 上传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郭某注册登记领取了山东省东阿县红花砖厂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红砖销售。原告郭某与东阿县XX村村民委员会曾签订《合同书》,约定将村内65亩土地以1100元/亩的价格承包给其用于经营,承包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双方还约定,如在试用期内遇国家工程等需要占地,郭某服从大局,因迁占地上附着物归郭某所有,占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合同到期时要保持土地平整,其砖厂在上述承包土地范围内。2017年,当地镇政府拆除了该砖厂,原告遂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在审理过程中,镇政府于2018年12月出具了一份说明,内容为:经镇政府与XX农业发展公司协商,定于2019年春天对镇辖区内的红花砖厂进行土地复垦,具体补偿事宜根据复垦面积再行协商,相关复垦补偿支付给该土地承包人郭某,郭某保证立即撤诉,配合好相关复垦工作。郭某同日申请撤诉,但一直未被补偿,故于2020年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补偿职责。
二、案件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对原告涉案砖厂被被告强拆的事实,原被告均无意义,但本案争议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予以补偿。在涉案砖厂被拆除后,原告曾向东阿县法院提起要求确认被告拆除砖厂行为违法的诉讼,之后因被告出具将对原告予以补偿的说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被东阿县法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中,被告自认合法拆除了涉案砖厂,结合其在原告起诉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案件中出具的予以补偿的说明,对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以合理补偿。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东阿县刘集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拆除砖厂给原告郭某造成的损失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镇政府不服,上诉至聊城市中院。镇政府认为,其为被上诉人出具予以补偿的说明是基于涉案砖厂所占土地能够复垦,在土地复垦后,将上诉人因为复垦所得的地上补偿给予被上诉人,该协议是有先行条件的。二、既然涉案砖厂已经无法通过复垦取得地上物补偿,就应当回到问题的本质,判定上诉人的拆除到底是合法拆除还是违法拆除,然后被上诉人再行主张损失。三、即使上诉人想要与被上诉人就涉案砖厂的成新率、构造、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再利用率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因涉案砖厂已被拆除无法实现,被上诉人早已经将剩余建筑材料处理完毕,土地也已经被平整,不具备确定补偿数额的条件。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因拆除涉案砖厂的行为给郭某造成损失,应予以合理补偿。关于具体补偿数额问题,仍需镇政府进一步调查、裁量,一审认为镇政府应当根据拆除砖厂行为造成郭某损失的具体情况,予以区分并合理确定,依法履行因拆除砖厂行为对郭某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职责,切实弥补因拆除行为给镇政府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责令镇政府限期履行补偿职责,维持一审判决。
三、案件总结
在实践中,拆迁部门作出承诺后又出尔反尔的情况屡屡发生,很多当事人土地被强推或者房屋被强拆后多年仍拿不到补偿。律师在这里提醒您,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遇到拆迁部门不履行其补偿职责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启动救济程序,不要怠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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