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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烧窑工状告砖厂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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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22-8-5 13:23
标题:
烧窑工状告砖厂老板
烧窑工状告砖厂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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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案情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到被告涪陵区某砖厂从事焙烧工作,双方对工资报酬、工作时间进行口头约定后,陈某某按约定履行工作职责。至2018年6月,砖厂已累计拖欠陈某某7个月工资报酬。经陈某某催促,砖厂的经营者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向陈某某出具欠条,载明拖欠工资34360元。砖厂在出具欠条后,通过支付工资、以砖冲抵工资的方式共计向陈某某支付11500元,尚欠陈某某工资22860元未付。陈某某因多次催要工资无果,遂诉至法院。02 法院判决涪陵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作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砖厂聘请陈某某在其处从事焙烧工作,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砖厂拖欠陈某某的工资经双方结算后,砖厂的经营者李某某向陈某某出具欠条,且双方除拖欠工资外无其他争议,陈某某有权径行起诉直接主张其劳动债权。扣除已支付工资及冲抵金额,涪陵法院判决被告涪陵区某砖厂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尚欠工资22860元。03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进行了规定,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前置程序,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诉讼压力具有积极作用,但并非所有劳动争议必须经仲裁程序后才能提请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可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实际,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诉前调解,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人民法院可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并直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以此减少了劳动者的诉累,便捷、高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司法效果。04 温馨提醒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便捷、高效、一次性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利益处分权,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即生效;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一经作出即生效。内容来源于百度
作者:
浪迹天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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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6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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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谭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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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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