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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关停典型案例:南京某砖厂烟囱遭环保关停强拆,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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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3-7 12:04: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济宁
    环保关停典型案例:南京某砖厂烟囱遭环保关停强拆,终获赔偿                                                                                                   
    我国工业化走过了快速发展阶段,当前需要在环保治理方面补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环保问题已经是当前必须关注和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保护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由此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位于南京浦口区某村的一个砖厂,就发生了因政策被环保关停,导致砖厂烟囱被强拆的事情,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最终确定政府程序违法,砖厂获得合理的赔偿。
    【基本案情】
    2003年1月1日,林先生与南京市浦口区某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将窑厂场地、土地资源承包建窑厂,承包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承包合同一敲定,砖厂就顺顺利利地建了起来,林先生也开始正常经营,本以为日子会一直这样平静下去,事情却有了变化……
    2012年6月7日,浦口区政府做出《关于批转国土分局〈浦口区露采矿山关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为:以保护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支持科学发展观为目标,以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全面摸清粘土砖瓦窑业的开采取土情况,坚决遏制、严肃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推进落实露采矿山有效关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就这样,林先生经营的砖厂被纳入了2012年关停企业范围。
    仔细看完当地作出的通知后,林先生发现通知并没有提及补偿一事,并且林先生认为他的砖厂不应该被划进关停范围内,因为砖厂没有实施《通知》中提到的露采砖瓦用粘土的行为。
    但因为当地作出通知前,并没有依法告知林先生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所以这时的林先生不知道该通过什么途径去反映这个情况。
    2013年1月,林先生砖厂停产,这时的林先生正忙着通过信访反映问题。
    2013年2月15日,浦口区政府与当地街道办签订《浦口区粘土砖瓦窑厂拆除工作考核责任书》,要求完成拆除辖区内粘土砖瓦窑厂企业任务。
    2013年4月,林先生砖厂烟囱被拆除,这对林先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他决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4年4月3日,林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通知》违法侵犯其财产权,由浦口区政府赔偿损失4781900元。一审法院以《通知》并无违法之处,且没有直接对林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失为由,驳回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此,林先生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用同样的理由驳回了林先生的上诉请求,并维持一审判决。
    这两次上诉被驳回的经历,让林先生意识到只靠他一个人单打独斗是不行的,于是他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案件分析】
    了解林先生的案件情况后,律师认为当地虽有职权对林先生砖厂作出关停决定,但实施关停应该给予林先生公平合理的补偿,且当地作出通知前并没有依法告知林先生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不符合法定程序。
    因此,律师认为一、二审法院以“《通知》并无违法之处,林先生仅能就相关行政主体执行《通知》行为主张权利救济”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及上诉,可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基于这些分析,律师建议林先生向最高院提出再审请求。
    【案件办理】
    在律师的指导下,林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再审期间,中止了原判决执行。经历过一审、二审,林先生的内心依然无法平静,这一次显得更为紧张,而与林先生的紧张不同,律师更多的是沉着冷静。
    再审庭审中,对方律师辩称《通知》与林先生财产损失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他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对后续行政处理行为作出部署,砖厂烟囱是被街道办拆除的。
    律师和他雷厉风行的性格一般,直接出示了当地区政府令街道办强制拆除砖厂烟囱导致砖厂停产的证据:2013年2月15日,当地政府与街道办签订《浦口区粘土砖瓦窑厂拆除工作考核责任书》,要求完成拆除辖区内粘土砖瓦窑厂企业任务。
    律师指出,在该《责任书》要求下,街道办于2013年4月强制拆除了砖厂烟囱,这对砖厂直接造成了损失。
    趁热打铁,紧接着律师又直接指出当地政府作出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符合相关程序。律师认为,《通知》决定对砖厂相关取土、烧砖等设施、设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涉及林先生采矿、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多个行政许可撤回事项,直接关涉林先生的重大利益。
    但《通知》并未提及相应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补偿内容,区政府作出《通知》前,也未依法告知林先生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且当地区政府存在令当地街道办强制拆除砖厂烟囱的事实,已经造成了实质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这时,对方律师显然打起了“曲线救国”的主意,他避开补偿和程序违法不谈,试图用“符合公共利益”的说法,证明《通知》以及关停行为的合法性。他认为《通知》以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支持科学发展为目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林先生的砖厂开采粘土制砖,当地有权责令关停,为保护公共利益,决定于2012年年底前对砖厂实施关停,当地具有相应的职权依据。
    但是,面对律师强有力的证据,对方的说辞显得薄弱无力。
    再审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当地政府作出《通知》显属不当,存在侵犯林先生合法权益而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最终,当地政府被确定程序违法,林先生也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律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本案中,当地决定实施关停应当给予林先生公平合理的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因《通知》决定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涉及林先生多个行政许可撤回事项,直接关涉林先生重大利益,但《通知》并未提及相应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补偿内容,且当地没有依法告知林先生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在收到当地作出的通知后,林先生因为不了解其应有的权利,并没有及时要求听证。关停强拆发生后林先生也选择自己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去维权,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事情却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实际上行政诉讼并不是易事,需要极高的专业度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才能更有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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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3-18 15:05:1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山东德州
    污泥制砖,是砖厂环保问题的一把尚方宝剑  1317333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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