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东南:
三穗县政府违法关停砖厂被起诉赔偿——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5月9日,吴先辉从一百多公里外的三穗县长吉镇赶往凯里市黔东南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因为被告三穗县人民政府违法关闭吴先辉的砖厂,违法行为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之后,三穗县人民政府仍然找理由和借口拒绝给吴先辉赔偿。
吴先辉只好再次提起诉讼。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不敢给正常立案,在吴先辉的坚持下,立案庭的负责人批准了立案,并立即受理。
我们将密切关注这一行政赔偿案件的进展。2020年5月9日星期六
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吴先辉,男,侗族,农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6808252011,现住贵州省三穗县长吉镇长吉村马路三组,电话:18184543287。
被告: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付乐欣,住所地:三穗县行政中心,电话(0855)4522682
第三人:三穗供电局,法定代表人:夏坤刚,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八弓镇府政路。
案由:行政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做出的(2020)穗府赔字1号《三穗县人民政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2、被告给原告造成的设备损失269.5万元人民币。
3、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当时烧制的23万块砖损毁造成的8.05万元人民币。
4、被告给原告造成的营业损失,按照每月11万元利润赔偿,直到砖厂恢复生产为止。
5、被告给原告赔偿精神损失6万元。
6、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到2009年,原告经过二年的时间,筹备开办了三穗县长吉乡吉兴砖厂,采矿面积为0.0061平方公里,折合9.15亩,年采矿能力为1.9万吨,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几年之后,吉兴砖厂的业务逐渐兴旺,到了2013年前后,每年平均生产销售270万元左右。
2017年2月20日,三穗县人民政府非煤矿山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对三穗县长吉乡吉兴砖厂断电的函》。
2017年4月21日,三穗供电局按照被告的函进行停电,关闭原告的吉兴砖厂至今。
2019年5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9)黔26行初16号行政判决,判决结果为:
确认三穗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1日对原告经营的三穗县长吉乡吉兴砖厂强制断电的行为违法。
被告上诉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9)黔行终164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因为砖厂被关停,原告被贷款银行和砖厂的打工的人员起诉到三穗县人民法院。因为没有资金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原告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给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精神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页岩砖的生产成本为销售额的百分之五十,每个月利润损失为11万元。
为此,现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先辉(签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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