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解决纠纷 未签劳动合同因伤索赔难? 法官用心调解皆大欢喜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应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但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因某些原因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使员工维权索赔变得困难。6月10日,博白县法院龙潭法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
2018年6月下旬,来自贵州省丹寨县的杨某,经老乡兼包工头莫某的介绍来到博白当地一家砖厂工作。2018年7月7日,开工没多久的杨某在工作中因机器故障,致使身体受伤,先后被送往博白县人民医院、贵州省丹寨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杨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已由包工头莫某与砖厂全部付清,但双方对于治疗结束后的一次性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因砖厂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杨某购买保险,为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杨某曾于2019年4月1日向博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杨某与砖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因杨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结果未能如其所愿。2020年3月9日,杨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并得出评定结果,但杨某与包工头莫某及砖厂依旧未能达成赔偿协议。2020年5月18日,杨某把莫某、砖厂起诉到博白县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7622.9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庭前调解阶段
主办人黄振豪法官分别与原、被告进行交谈,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包工头莫某辨称,其已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回贵州老家产生的草药费及赔偿费,总计9万多元,实在无法承担更多的赔偿。
砖厂负责人亦辩称,砖厂采用包工的生产方式,砖厂项目已承包给包工头莫某,招收、管理工人及生产等均由莫某具体负责,砖厂亦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工人开工前必须先购买人身意外险,然原告杨某不在公司员工名单内,杨某的损失应由包工头莫某负责赔偿。此外,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砖厂已预先支付了2万元赔偿费。黄法官向原告转达了两被告的意思,并向原告解释法院判决的标准以及后续申请执行的程序,原告表示愿意调解。
考虑到原、被告的实际情况,黄法官分别从法律责任以及人情道义的角度对两被告进行劝说,让两被告清楚认识到自身该承担的责任。同时,向两被告耐心解释通过调解方式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好处,让两被告无后顾之忧。 经过进一步协商,在黄法官的主持下,原告与两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其中由包工头莫某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5000元,由砖厂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剩余10000元由砖厂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付清。
随后,黄法官当场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