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化州)罚字〔2021〕5 号
化州市平定镇长旺页岩环保砖厂我局于2021年1月22日、28日对你厂位于化州市平定镇旺竹村委会高垌路口年产3500万块页岩烧结砖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项目地址:东经110.51412度、北纬21.09533度),占地面积6800平方米。于2013年3月动工建设,2014年6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2018年3月9日取得广东省排污许可证。项目主要生产设备:1条烘烧一体隧道窑(每条150米长)、破碎机1台、压砖机1台、筛分机1台、铲车1台、风机2台、窑车100台、8条输送带。主要原材料:煤、页岩、土。生产工艺序:原材料破碎(搅拌)—存化—成型—码坯—烘干—锻烧—出窑。检查时正在生产,目前日产约7万块砖。项目建有一套脱硫除尘设施,检查时运行,锻烧废气经脱硫除尘设施处理后经约20米高烟囱排放,烟颜色为白色。原材料堆放场未有围挡、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破碎机已围闭、部分输送带未围闭、筛分机半围闭、产品装卸区未安装的洒水降尘设施。2021年2月3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对你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化州)责改字[2021]9号。 责令你厂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3个月内改正原料堆放场未有围挡、部分输送带未围闭、产品装卸区未安装洒水降尘设施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的排放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年2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茂环(化州)听告字〔2021〕6号)告知你厂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厂在接到告知书后于2021年4月7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我局结合你厂情况,已考虑从轻处理,给予罚款伍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茂名分行营业部 户 名:茂名市财政局 账 号:44588001040013359 你厂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