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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查处3起砖厂大气污染环境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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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6-7-27 11:45:3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济宁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高效精准打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和震慑作用,现公布3起大气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件1:防城港市防城区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依据生态环境部远程大气监督帮扶推送问题线索,2026年3月17日,防城港市大气远程监督帮扶组对防城港市防城区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检查期间,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烘焙隧道窑持续运行,脱硫塔烟囱排放口有白色烟气不间断外排。防城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企业脱硫塔烟囱排放口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气排放口烟气的二氧化硫基准排放浓度达到176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二氧化硫排放限值150mg/m3的0.17倍,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罚款116983元。

    三、启示意义

    本案充分反映环保法律红线不可触碰。超标排污属环境违法行为,无论超标幅度大小,均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彻底摒弃侥幸心理,实现合法合规生产。

    案件2:东兴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1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部远程大气监督帮扶重点城市线索核查工作,对东兴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防城港市防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砖厂窑烟囱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窑烟囱排放口基准氧含量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808mg/ 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二氧化硫排放限值150mg/ m3的标准4.39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124570元。

    三、启示意义

    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落实流于形式,存在重生产、轻环保的固有思维。企业虽按要求配套建设脱硫、废气处理等治污设施,但仅满足“设备在岗”的表面要求,未真正落实常态化运维、监管责任,忽视治污设备运行状态、处理效能等,最终导致废气超标排放。

    案件3:防城港市某页岩砖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3月,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大气监督帮扶现场检查,对防城港市某页岩砖有限公司砖窑废气开展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气中二氧化硫折算值为249mg/ 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0.66倍。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罚款118360元。

    三、启示意义

    警示企业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将环保合规融入生产全流程,实现合法合规生产,常态化做好治污设施运维,保障治污设施稳定高效运行,从源头杜绝超标排污问题,坚守达标排放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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