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9-1-22 1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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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200万经营砖厂惨遭政府强拆?宁夏固原法院:违法强拆!赔!
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规划,越来越多的工厂、砖厂面临着迁址、整改等问题。那么,政府对厂房及相关设施实施整顿、拆除,是否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呢?应该获得补偿呢?这不,宁夏固原市泾源县的徐先生投资近200万元经营的一家砖厂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徐先生在宁夏固原市泾源县经营一家砖厂,该砖厂成立于2006年4月,筑有轮窑24门,基础设施投资近人民币200万元,多年以来均正常经营。2017年9月,泾源县人民政府、国土局相关工作人员来到徐先生的砖厂,称执行宁夏“绿盾2017行动”,限徐先生于2017年9月6日下午自行拆除该砖厂。9月6日下午4点,泾源县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便带领执法人员,调来两台挖掘机对徐先生的砖厂强制拆除,将其轮窑及生产车间挖毁,并拆除大部分房屋,造成徐先生的损失高达290万余元。无奈之下,徐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寻求帮助。
律师观点:
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从通知徐先生限期拆除其砖厂到实施强拆仅不到24小时。在此之前,泾源县政府并未对徐先生在下达过任何相关文件,更没有经过法定的听证、调查、评估、通知等拆迁必经程序,在此情况下,强行拆除徐先生的厂房、破坏徐先生的财物,给徐先生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该行政行为不具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后,在律师的协助下,徐先生以泾源县人民政府、泾源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被告泾源县人民政府、泾源县国土资源局主张徐先生的砖厂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一、徐先生的砖厂位置处于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两公里范围内;二、徐先生持有的《采矿许可证》于2016年3月到期,期满前30日原告未向国土部门申请续期,期满后也未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国土部门于2O16年7月3日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徐先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徐先生收到通知后并未停止违法行为,砖厂也没有拆除,更未将土地恢复原状。
法院观点:
法院对泾源县人民政府、泾源县国土资源局拆除徐先生砖厂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两被告泾源县人民政府、泾源县国土资源局在未征收徐先生砖厂,也未作出行政决定、限期催告,即对徐先生的砖厂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而且,泾源县人民政府、泾源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拆除行为对徐先生造成了损失,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一、确认被告泾源县人民政府、泾源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徐先生砖厂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泾源县人民政府、泾源县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徐先生砖厂作出赔偿决定。
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即使是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未履行作出行政决定、催告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也不能将建筑物强行拆除。否则,该行政行为将构成违法,行政相对人可以主张赔偿。在这里,蓝秦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您遇到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必要时提起法律程序,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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